法規名稱: | 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系統介接申請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
八、責任劃分:
(一)本部依「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作業實務基準」提供本系統相關
服務,並僅就本系統使用依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負相關
責任。本系統如因故無法使用者,申請機關(構)應即時以其他網
路中之身分識別及數位簽章服務作為其與使用者間服務或交易使用
。本部不就申請機關(構)或其使用者無法即時以本系統進行網路
中之身分識別或數位簽章進行後續服務或交易負賠償責任。
(二)申請機關(構)應確保其用以介接本系統之相關設備、系統及憑證
使用環境之安全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資通安全規範負相關
責任。若因可歸責於申請機關(構)事由致本系統使用對象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應由申請機關(構)依相關法規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