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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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包
含負債適足準備金,得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
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含非提列於準備金項下之
應計紅利及應計回饋分享金等款項)。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