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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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1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
如有未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
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
各該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詳指
定附表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