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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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出具適足性之
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
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
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
建議,以求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