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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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業,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
公司、信託業、電子支付機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
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
及保險經紀人。
本要點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本要點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申請業務試辦之金融業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