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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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五、本會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金融業相關限制措施,包括對象限制(如
員工)、業務或交易量限制、地點限制(通常為小規模區域,如總行
(公司)、特定分行(公司)、機臺或通訊處)及期間限制(如非營
業時間不開放,且原則上試辦六個月)等。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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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