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與他業合作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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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
第 4 條
服務流程
人身保險與投顧業者辦理本業務時,除應遵循第三條所列之規範外,於業
務執行時,應包含下列服務流程:
(一)投顧業者於服務過程中須提供明確且清楚之服務條款、顧問服務委
任契約、個人資料告知與應用事項及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
別同意書,經客戶簽署同意後,始可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二)人身保險業亦需提供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予客戶簽署,
應敘明個人資料利用之特定目的並獲得客戶同意,且應檢核客戶之
同意服務程序是否完備;另應於相關網站公告或要求招攬人員清楚
說明該自動化顧問服務之內容,須於受理投保後以電話訪問確認客
戶知悉且同意,並妥善留存相關電話訪問紀錄。
(三)壽險業者應對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進行評估,客戶於投保時之投資
風險屬性須為積極型方能啟用自動化工具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之內容。
(四)服務過程應向客戶說明取消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境及發生再平
衡之情境。
(五)服務流程中若有將不同公司間的網頁跳轉整合提供服務給保戶時,
網頁上應讓客戶可清楚辨識屬何公司提供之功能。
(六)第二款電話訪問項目應包含以下內容:
1.客戶是否了解商品之投資績效無保證本金及投資收益。
2.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雖為該投顧業者所提供,惟客戶可自行決定
是否接受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