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與他業合作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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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
訂定目的
為使人身保險業與他業合作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業務
(Robo-Advisor,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有一致性之規範,
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名詞定義
本業務係指人身保險業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公司
(以下簡稱「投顧業者」)合作,由投顧業者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提
供僅限於保費之投資組合建議及再平衡之投資組合建議。
投顧業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
法令遵循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自律規範外,亦應遵循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及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投
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服務流程
人身保險與投顧業者辦理本業務時,除應遵循第三條所列之規範外,於業
務執行時,應包含下列服務流程:
(一)投顧業者於服務過程中須提供明確且清楚之服務條款、顧問服務委
任契約、個人資料告知與應用事項及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
別同意書,經客戶簽署同意後,始可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二)人身保險業亦需提供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予客戶簽署,
應敘明個人資料利用之特定目的並獲得客戶同意,且應檢核客戶之
同意服務程序是否完備;另應於相關網站公告或要求招攬人員清楚
說明該自動化顧問服務之內容,須於受理投保後以電話訪問確認客
戶知悉且同意,並妥善留存相關電話訪問紀錄。
(三)壽險業者應對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進行評估,客戶於投保時之投資
風險屬性須為積極型方能啟用自動化工具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之內容。
(四)服務過程應向客戶說明取消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境及發生再平
衡之情境。
(五)服務流程中若有將不同公司間的網頁跳轉整合提供服務給保戶時,
網頁上應讓客戶可清楚辨識屬何公司提供之功能。
(六)第二款電話訪問項目應包含以下內容:
1.客戶是否了解商品之投資績效無保證本金及投資收益。
2.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雖為該投顧業者所提供,惟客戶可自行決定
是否接受其建議。
資安規範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時,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
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客戶權益
(一)人身保險業與他業應訂定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服務責任歸屬及爭議
處理機制,且雙方應有合約約定,以利釐清責任,維護客戶權益。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確保客戶除享有投顧業者以自動化投資顧
問服務所提供之投資組合建議外,仍可自行規劃投資組合。
(三)如投顧業者有收取服務費,應另行收取,不得從保戶的保單帳戶價
值扣除。
施行程序
本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經公會理監事會決議
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