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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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11 條
交接流程運行原則
各會員應擬定高階管理人員交接手續及相關規範,以建立完善之交接制度
。
前項交接手續之適用範圍包含人員:
一、即將成為高階管理人員者。
二、須承擔新職能或新責任之高階管理人員。
三、職能或責任將調整之高階管理人員。
四、對前述人員負有管理或監督責任之高階管理人員。
各會員於辦理第一項之交接手續時,應使新任高階管理人員得以清楚知悉
所承擔之總體責任。
前項新任高階管理人員應確認其責任聲明書內容並簽署。
各會員應留存相關交接程序紀錄,或內部會議之紙本或電子紀錄,以茲證
明交接手續之執行,相關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
各會員應每年定期檢視交接手續相關管理程序,確保相關管理程序之落實
。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