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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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12 條
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之維護更新與紀錄保存
各會員應每年維護,並妥善留存現行版之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
與紀錄,對歷次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與紀錄,自異動日起至少
留存五年。
如責任地圖內容異動或有應(重)新簽署責任聲明書之情形,各會員應於
合理期間內完成更新;如未完成應合理敘明未完成之理由並經一定流程之
覆核確認,盡速完成相關事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