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8 條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
各會員董事會應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問責事宜,以推動
責任地圖制度之運作。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行使職權規章,應經由董事會通過。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對於議案或問責對象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其自身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並迴避討論及表決。
二、問責對象為董事長或具董事身分之高階管理人員,須納入獨立董事意
見。
三、決議結果應提報董事會核准或備查。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