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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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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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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第 2-1 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代理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代理業 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第 3 條
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 4 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