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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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
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
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