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電子簽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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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
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
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
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
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
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
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
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
之系統。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
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