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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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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三 節 特約條款
第 66 條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 67 條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
第 68 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69 條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 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