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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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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3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477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
    149、168  條條文
3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27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
    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00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
    171-1、172、172-2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16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
    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6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 
    、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
    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條文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
    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
    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15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9.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
    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
    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
    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50008157 號
    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8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91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
    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
    、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 
    、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
    、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
    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
    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18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1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165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
    168-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16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
  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
  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
  、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
  、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
  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
  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
  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
  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
  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
  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
  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
  、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
  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
  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
  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
  報第 1467 號)
2.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
  府公報 2250 號)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
  府公報 26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