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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並以簽
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
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