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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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除可自行進行費率釐訂評估,並提供檢視方法及檢
視標準相關內容之合理性說明,以及就檢視結果出具精算意見外
,亦可依簽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前評估及銷售後管理小組檢視機
制,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一年期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
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提供檢視方法及檢視標準相關
內容之合理性說明,並就其檢視結果出具精算意見。
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其中失能扶助保險,應就銷售中或可調整保費之商品提出費率
調整建議,並應就不適足商品提出增提準備金等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