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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詳指定附表十二)。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當年度紅利發放金額之決定方式,並提供貢獻
度之衡量方法與數值結果,且應說明該方式如何反應個別保單群體
對盈餘之貢獻比例。
三十一、保單紅利分配應依公司最可能之紅利分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
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
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前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設
、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過去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
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及股東之比例,就測試結果提出建議。另應檢附當年度紅利分
配報告。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公司未來仍依當時
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並檢視是否應調
整未來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度紅利分配比較表
,至少包括公司分紅保單整體業務之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以及銷售文件所
揭露可能紅利金額(詳指定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