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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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與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
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值結果,並說明該衡
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
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
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
,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
及要保人。
若依照本說明第 22 點將分紅保單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
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分紅保單業務營運
狀況一覽表(詳指定附表 9-5)及利源分析明細表。
四十、分紅保單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依 92 年 3 月 3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
規定說明辦理情形。
前項所稱「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係
指最近 2 年發放紅利合計數未達該 2 年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合
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