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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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與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
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值結果,並說明該衡
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
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
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
,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
及要保人。
若依照本說明第 22 點將分紅保單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