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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
業分析及意見,除應檢附公司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及再投資
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及摘要說明外,並應說明與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評估其對
準備金適足性的量化影響。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一年年度底的資本適
足率,並提供資產配置假設、投資相關假設、有效契約及新契約
之負債相關假設、簽證年度損益表、下一年度預估損益表及相關
假設等,且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詳指
定附表十四之 1)。
前項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檢視,除了需檢視依現行公式計算
之資本適足率外,應額外計算公司所銷售萬能人壽保險及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若分別依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金
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一○七三一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就
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及九十八年十一
月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一○七二一號令修正發布之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六點規定計算之責任準
備金增提數(X ),並依利率風險(即 C3 風險)值中額外納入
X 調整後公式計算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若有未達法定適足
標準時,應提出增提準備金或增資之具體建議(詳指定附表十四
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