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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一)。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三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三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若實
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有修正時,應說明
其原因。
四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三年
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檢視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十五)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
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並在
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險利率差異程度
,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十五-2)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
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
達精算意見。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四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或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
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四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九○○七一一號函及九十四年九月
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八九五一○號函,如適用前述
該等函文,則應依該等函文規定辦理。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如有
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有契約變更之情事,應納入
模型評估。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
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
各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
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隨機投資
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依據及
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第 五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所採行測試方法之原因。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
應載明各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
四十九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