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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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第 一 節、現行之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含現金流量缺口分析、CTE65
分析(若有)等),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
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該分析應載明量化評估基礎,並就各區隔
資產量化評估結果提出深入分析說明,包括各區隔資產於 30 年
內出現 CTE65<0(若有)之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率變動型保
險及傳統型保險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
設計及銷售行為考量特定年度),提出敏感度情境及最佳估計情
境之脫退率假設對照表,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資產負債不配合
之量化分析(如現金流量缺口分析及 CTE65 分析(若有)),
並應提出現金流量缺口等利率風險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