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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借貸、外匯避
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
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
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
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採主管機關指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
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新錢基礎利率、
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
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