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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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第 二 節、接軌 IFRS17 及 ICS 二制度(下稱接軌二制度)之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二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項目執行接軌二制度所須投資決策評
            估相關內容:
        (一)依最近一期 ICS  測試結果,分析不同情境下各區隔資產
              Bucket  分類及現金流量匹配狀況,提具各區隔資產投資
              決策調整建議。
        (二)提供下列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分析內容,並提出利率風險控
              管機制:
              1.現行及因應未來接軌二制度之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分析表
                格各項計算標準差異對照表,以及利率資本需求對股東
                權益比率之分析等內容。(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1-1
                )
              2.各區隔帳戶及公司整體之有效存續期間(Effective
                Duration)分析、關鍵存續期間(Key Rate Duration
                )分析及麥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分析。
                (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1-2)
            接軌二制度之投資決策評估內容應提送簽署公司之資產負債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無該委員會則應以其他相當或以上層級
            專案小組或組織代替)討論後,由簽署公司於 112  年 7
            月 10 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