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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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清償能力評估
第 一 節、現行之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 RBC 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
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
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
、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
產投資收益等假設,其中針對資產評價方式應說明與會計基礎
是否具一致性。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1 年新
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
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1 年度預估之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1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
如有未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
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
各該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詳指
定附表 10-1)。
四十五、(刪除)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出具適足性之
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
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
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
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第 二 節、接軌二制度之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六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預測公司整體至接軌日前未來各年度再
保後之 RBC 資本適足率、淨值比率,以及 ICS 資本適足
率等評估結果(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2-1),並出具適足
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如有未
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
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
四十六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下列四個步驟執行接軌二制度所須清償
能力相關測試與評估(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3-1~3-4)
,並說明如何制定接軌二制度管理目標以及控管機制(含量
化控管指標)。
(一)步驟一:接軌 IFRS17 時對保留盈餘(或累積盈虧)之影
響評估。
(二)步驟二:接軌 IFRS17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三)步驟三:接軌 ICS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四)步驟四:提出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
為利主管機關後續評估可行之過渡措施參考依據,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如須採用過渡措施,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
整體由接軌日至過渡期間屆滿之未來各年度依規定採計一致
性評估方式提出負債過渡措施(以準備金過渡措施進行試算
)之評估結果,並提供所分析之不同經濟情境及量化評估結
果,以及提出相關分析說明(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4-1)
。
接軌二制度之清償能力評估內容應提送簽署公司之資產負債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無該委員會則應以其他相當或以上層級
專案小組或組織代替)討論後,由簽署公司於 112 年 7
月 10 日前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