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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其他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四十年,則應提供至少
四十年之測試結果,並說明資產負債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十六)。
五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
ORD 檔案(DOC 格式)或 PDF 檔案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九點或第五十一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五十五、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五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闢章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
五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
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
重出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