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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圖表: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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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60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 前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61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