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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其他
六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 40 年,則應提供至少
40 年之測試結果。
六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行情形及結果,
並應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詳指定附表 13) 。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4)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指定附表僅需提供電子檔案
)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
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
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
,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100 年度)。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闢章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改進
。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