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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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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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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