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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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1.01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 |
附件圖表: |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
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
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及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併年度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