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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
(二)死亡率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值至少應提供 10 年以上(含)或最長統計期
間之統計資料)
(四)費用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應考量未來發展趨勢,並應說明
其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且說明是否考量通貨膨脹率之因素。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
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