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複保險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 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