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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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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附則
第 18 條
為因應資訊技術之發展與進步,保險業應定期審視本自律規範內容進行調 整修正。
第 19 條
本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