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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二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法
,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備金
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提供所
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及建議
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
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
試其適足性。
二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
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九及指定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