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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各種準備金提存金
額之正確性(如次標準體準備金、停/失效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
備金、紅利增額繳清準備金、紅利儲存生息準備金、應計紅利準備
金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負債適足性測試
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