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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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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第 76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第 77 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第 78 條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