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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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
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
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
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
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