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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備金
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提供所
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及建議
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
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
試其適足性。
二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
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九及指定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