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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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
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
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損失率呈現明顯惡化之商品類型,簽證
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中單獨提供其負債適足性之測試結
果,該測試結果如有不適足者,應將其結果揭露於精算意見
書中,並進一步分析各項罹病率經驗,以說明造成損失率明
顯惡化之原因,並據以提出商品設計與定價之精算意見以及
有效改善不適足之具體做法。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一項商品類型應至少包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癌症保險、長期看護保險及其他健康保險,若該類型
中定價採用之罹病率有顯著不同者,應再進一步區分(例如
新、舊癌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