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保險業執照費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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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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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現 行 收 費 標 準 │ 調整後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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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申請│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 不 變 │
│許可設立核發│公司法各種登記費率計算。 │ │
│營業執照。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四│ │
│ │千分之一計算執照費新台幣一│ 新台幣二千元 │
│ │千二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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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公司│登記費按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 不 變 │
│申請認許登記│所用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 │
│。 │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 新台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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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公司│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 不 變 │
│因增加資本或│公司法各種登記費率計算。登│ │
│外國保險公司│記費按增加資本或資金數額四│ 新台幣二千元 │
│增加專撥在我│千分之一計算。執照費新台幣│ │
│國境內營業所│一千二百元。 │ │
│用資金申請核│ │ │
│發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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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公司│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 新台幣二千元。 │
│或外國保險公│公司法各種登記費率計算。執│ │
│司設立分支機│照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 │
│構申請核發營│ │ │
│業執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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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公司│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 新台幣一千元。 │
│或外國保險公│公司法各種登記費率計算。執│ │
│司申請換發或│照費新台幣六百元。 │ │
│補發營業執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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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核保理│執業證書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新台幣一千元。 │
│賠及精算人員│。 │ │
│申請核發資料│ │ │
│證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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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核保理│執業證書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新台幣五百元。 │
│賠及精算人員│。 │ │
│之助理人員申│ │ │
│請核發資格證│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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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登記費新台幣五百元│
│紀人公證人申│規則第十六條登記費新台幣三│。 │
│請執業證書及│百元,證書費新台幣三百元。│證書費新台幣五百元│
│換發補發執業│ │。 │
│證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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