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專業再保險業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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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
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及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專業再保險業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規定如左:
(一) 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其自留部分應
按險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
1 火災保險、汽車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扣除
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2 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貨物運送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
再保險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
再保險費百之十五。
3 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不
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
4 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
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
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險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險費編製者,對於未
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二)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
例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
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賠款準備金:
1 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
再保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
至年度決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
,推算餘下發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
未決再保賠款比較,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
另增提之。
2 非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
度自留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
之三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
均按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三) 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份,依左列規定,
分別損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備,提存特別準備金:
1 損失率變動準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就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
自留滿期再保險費與自留再保賠款資料,計算平均損失率,與當
年度之損失率比較,如當年度之損失率低於平均損失率時,應以
其差乘以各該險種自留滿期淨再保險費所得金額,不得低於百分
之五十據以提存當年度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如當年度之損失率高
於平均損失率時,除不提存損失率變動準備外,並以其差率乘自
留滿期淨再保險費,得收回部份過去所提損失率變動準備。又當
損失率變動準備累計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淨再保險費時,其超過
部份並應收回作為收益處理。
2 異常業務損失準備,不分險種別,按當年度自留滿期總保費百分
之一提存。年度決算時,遇有應攤銷之異常業務損失,應就累積
提存之準備項下沖減之。前項第一款當年度增提之損失率變動準
備,及收回之損失率變動準備,應以其淨額列帳。又所稱自留再
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
賠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異常業務損失,係指承受業務而往來之保險同業,
發生破產、清算、涉訟及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需繼續
攤付之賠款及有關費用。至異常業務之認定及其損失之估計與攤銷
年限應逐案研判其性質決定之。
(四)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款
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
損益或資產科目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