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核保業務暫行作業細則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本作業細則依「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
行原則」訂定之。當新冠肺炎疫情警戒升級達第三級(含)以上時,為降
低保險核保作業無法符合法令規範之影響,提供本作業細則做為各會員公
司針對核保業務相關作業之暫行原則,並得以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
一、親晤親簽暫行措施
(一)疫情期間為降低實體接觸,業務員從事招攬行為,得以視訊方式聯
繫客戶,以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之規定。暫行措施包含:
1.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提供投保相關
文件予客戶。
2.採視訊錄音錄影聯繫客戶,取得客戶同意。
3.客戶親簽投保文件,並於文件載明採視訊錄音錄影完成投保。
4.視訊錄音錄影影像檔案得回傳保險公司或留存於招攬/服務人員
端。
(1)影像回傳保險公司者,應經指定相關權責人員覆審,確認客戶
辦理之適當性與投保意願後,保存紀錄,以利必要時調出檢視
。
(2)留存於招攬/服務人員者,仍應拍照回傳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
、已簽署同意之聲明書及客戶簽署聲明書時之影像予保險公司
留存。保險公司應針對影像留存於招攬/服務人員者,抽查視
訊錄音錄影影像內容是否符合第 5 點之規範,招攬/服務人
員個人及公司整體抽查比例不得低於 20%,以確保客戶權益
。
5.視訊錄音錄影方式留存親晤親簽紀錄,其影像內容應包含(但不
限於):
(1)業務人員表明身分,所屬登錄公司名稱以及業務人員姓名。
(2)請客戶出示政府機關核發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客戶身
分。
(3)請客戶填寫聲明書(內含投保意願、同意採視訊錄音錄影方式
及要保各項文件為親簽,未成年人,另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
(4)錄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動作,如為未成年人,需包含法定
代理人。
(5)視訊錄音錄影之品質清晰度足供確認相關內容。
(二)投保文件正本應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起 30 日內,寄回保險
公司(各保險公司規範之營業場所),如為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
人案件,請先提交完成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人簽署作業。
(三)保險公司應電訪確認投保過程係採視訊錄音錄影方式親晤客戶、投
保意願並核對客戶簽名。受理成功後需回傳受理結果予客戶,並以
電子文件為優先。
(四)依法令規定高齡者投保需錄音或錄影之部分,得採上開視訊錄音錄
影方式一併處理。
二、紙本作業暫行措施
因應疫情期間,無法及時遞送正本要保文件,為避免影響保戶權益,
保險公司可接受先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影像文
件方式傳送保險公司,先進行受理審查。
(一)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影像文件,可先行受理及
進行核保審核作業:
1.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視扣款銀行是否可以影本核印請款,待請
款完成後皆以原授權書申請日為生效日。
2.待核保通過及完成繳費可先行出單,相關正本文件送回後,由保
險公司留存。
(二)受理成功後保險公司需回傳受理結果予客戶,並以電子文件為優先
。客戶若有紙本需求者,待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再補行提供
客戶留存。
(三)可接受影像影本文件類型及相關細部規範,依各公司內部公告辦理
。
(四)各公司可視業務需要,電訪客戶確認意願並告知相關權益,始得辦
理。
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暫行措施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比照紙本處理原則,得以電子郵件
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提供已簽署之要保文件,保險公
司先行受理審查,完成繳費可先行出單,相關正本文件送回後,由保
險公司留存。
四、體檢暫行措施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對於有體檢規則險種
之免體檢件可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生調之規範:
1.考量疫情期間,應恪守零接觸,抽樣體檢與生調可以視訊生調辦
理。
2.若保險公司尚無完善之視訊設備可立即因應者,可比照親晤暫行
措施,以錄音錄影或電子檔案等方式進行,惟錄音錄影或電子檔
案應遵守個資相關規範並保存紀錄,以利調閱。
(二)核保審查需要或承保規定之一般體檢:
1.可提供既有病歷、或一年內全身健康檢查報告供核保參佐。
2.或更換其他免體檢商品。
3.或待可完成體檢時申請投保。
五、保險單製發及簽收作業
(一)保險單製發作業:
1.經核保審查後可以承保且保戶已完成首期保險費繳交,可先行出
單。
2.已建置電子保單流程者,得於取得保戶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時逕
以電子保單提供客戶;如保戶要求紙本保單,可撥打客服電話,
保險公司應免費提供紙本保單。
3.無建置電子保單流程者,保險公司得以郵寄、傳真等方式寄送保
單。
(二)保險單簽收作業:
1.電子保單:線上簽收。
2.紙本保單:考量疫情期間,應恪守零接觸,建議宣導保單直接遞
送為宜,減少轉交件。
(1)快遞或掛號直接郵寄要保人:以快遞、郵局回執日視為保單簽
收日。
(2)業務人員轉交,如無法將紙本簽收回條送回,可先以傳真、掃
描、拍照等方式傳回。
(3)若保戶有重覆簽收情形,以保險公司最早收到之簽收方式為該
保險單簽收完成日。
六、各保險公司對於本作業細則,就暫行措施傳遞文件、影像資料等應訂
定管理規範,並應依循內控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