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身分識別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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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
一、為使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程序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有一致性之規範,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特訂
定本規範。
二、本業務係指人身保險業於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會員之身分驗證,以
及取代保全電訪確認作業時,經取得保戶同意後,由保戶透過載有
4G/5G 門號 SIM 卡之行動裝置,經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向保戶所屬
之電信業者,以保戶之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號碼及生日,與電信業
者之行動門號租用人申辦資料比對,確認為一致,所進行之身分驗證
作業;於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會員申請時,完成前開身分驗證後,保險
公司應引導保戶進行 OTP 驗證,倘資料不一致,即終止該次申請網
路保險服務會員之作業。
三、辦理本業務之身分驗證作業範圍:
(一)網路保險服務會員之身分驗證:
1.得辦理之險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單,且限 20 歲
以上之本國自然人。
2.得辦理之保險服務項目:
(1)單筆增額投資金額申請。
(2)定期定額投資金額申請與變更。
(3)投資標的轉換。
(4)新臺幣貨幣帳戶定期定額投資金額轉換申請與變更。
(5)保費緩繳變更。
(6)繳清。
(7)保險單借款申請。
(二)取代保全電訪確認作業:
1.得辦理之險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單,且限 20 歲
以上之本國自然人。
2.得辦理項目:
(1)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含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之變更
。
(2)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給付帳號約定。
(3)投資型單筆增額單筆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且≦新臺幣 200
萬元之案件。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遵循「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等規定,並應訂定保全作業相關
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受理申請至辦理完成之作業程序與流
程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及風險控管機制,風險控管機制應能有效確
認保戶申請保全項目之真意,以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等,相關控制機
制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且適時檢
討修訂。
前項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網路保險服務會員之身分驗證:
1.須為人身保險業之既有保戶且具行為能力,並通過身分證號碼、
生日及驗證碼等資料驗證。
2.保戶需先閱讀並同意相關線上保單服務約定條款、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聲明以及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
權告知條款。
3.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程序驗證通過後,方能進
行會員註冊資料輸入等作業。
(二)取代保全電訪確認作業:
1.以保戶之保單原留存行動電話發送交易確認簡訊通知。
2.保戶需於一定時間內(不得超過 24 小時)點選簡訊連結,逾時
依人身保險業現行作業規定,執行相關保全電訪確認作業。
3.保戶需先通過身分證號碼、生日及驗證碼等資料驗證,且需閱讀
並同意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
4.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程序驗證通過後,再進行
交易內容確認。
(三)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人身保險業應針對使用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系
統之人員、資料傳輸之過程、資料儲存作業、交易紀錄保存、資
訊交換作業等各方面之安全控管機制,制定資訊安全政策,並納
入人身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2.人身保險業應留存相關申請紀錄、資料傳輸與接收軌跡紀錄。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
關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之個人資料,人身保險業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
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人身保險業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
五、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洗錢及資恐風險控管
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服務內容。本業務相關宣
導文件應由公司統一製作,並應充分向業務人員說明作業流程與應注
意事項。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下
列條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確保無交易糾紛案件:收到保戶反映問題,經處理後未有無法獲得
保戶滿意之交易糾紛案件。
(二)網路保險服務會員註冊成功案件應為保戶本人:透過行動身分識別
(Mobile ID) 身分認證程序進行網路保險服務會員註冊,經抽樣
電訪(至少抽樣 10%)確認為本人申辦。
(三)進行取代保全電訪作業案件,確認應為要保人本人申辦:運用行動
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程序取代保全電訪確認完成之案
件,結案後無接獲要保人表示非本人真意之申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