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標準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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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
附件圖表: |
壹、目的與依據
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之理賠機制及提升本保
險理賠效率,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之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第
十二點規定,訂定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
程序),以作為地震災害發生時,參與本保險理賠作業之相關單位及
人員應行辦理事項之遵循依據。
貳、理賠標準作業流程圖
本保險之理賠作業流程,係於地震災害發生時,地震保險基金彙整災
情資訊後召開內部會議,決定究係召開緊急會議、成立理賠處理小組
或交由簽單公司自行處理,而後進行全損認定及理賠處理流程,並由
地震保險基金彙總簽單公司損失後進行再保險攤回。有關理賠標準作
業流程詳如圖一、圖二及圖三。
肆、理賠處理相關作業
一、削額比例計算與通知原則
(一)地震保險基金利用「住宅地震保險震後早期損失評估系統」,就保
戶資料初步評估出住宅地震保險之理賠總金額。
(二)若預估理賠總金額超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限額時,地震保險基
金應提案至緊急會議並依其建議比例提報董事會確認後,再將會議
結論陳報主管機關。
(三)由地震保險基金據以發布削額給付比例消息予各簽單公司及公告社
會大眾周知,各簽單公司據以辦理削額給付。
(四)俟全部損失結案確定後,地震保險基金再依據各簽單公司傳送之已
付賠款資料,計算實際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通報主管
機關與各簽單公司賠付差額於受災戶。
二、理賠給付注意事項
(一)理賠總金額超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額時
1.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1)保險標的物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應即給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
費用。
(2)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
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的給付不受比例
削減的影響。
(3)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a)賠付比例 =(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理賠費用)/(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理賠費用)。
(b)賠款金額=保險金額x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註:保險損失總額包括保險金額、臨時住宿費用及理賠費用。
2.建築物有抵押權時
(1)保險標的物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臨時住宿費用直接給付被保
險人,臨時住宿費用的給付不受比例削減及抵押債權的影響。
(2)按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
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
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
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二)理賠總金額未超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額時
1.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1)保險標的物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應即給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
費用。
(2)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2.建築物有抵押權時
(1)保險標的物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臨時住宿費用直接給付被保
險人。
(2)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
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
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
人。
三、產險公會協調作業及分工事項
為使產險公會與地震保險基金雙方人力及物力能達到最佳效益,其分
工事項臚列如下:
(一)於產險公會網頁登載各簽單公司之免付費服務電話,供民眾查詢使
用。
(二)提供保險諮詢服務免付費專線,供民眾諮詢保險相關問題。
(三)於網頁登載本保險震後民眾查詢服務平臺,以增加民眾報案查詢之
管道。
(四)於網路因地震而中斷時,產險公會應協調所屬會員公司於國內分支
機構以跑馬燈訊息或張貼文宣等方式,登載本保險震後民眾查詢服
務平臺及各簽單公司之免付費專線等訊息,俾利民眾獲取相關資訊
。
(五)以產險公會及地震保險基金雙方聯名方式,辦理災後宣導活動以及
登載發布本保險相關訊息,如籲請被保險人報案等媒體宣導,於各
報章、電視、廣播等媒體播放。
四、簽單公司協調作業及分工事項
為強化簽單公司於本保險理賠作業處理角色及功能,其分工事項臚列
如下:
(一)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設置數量超過兩處時,地震保險基金於該中
心所擔任之保單查詢及聯繫村里長等任務工作,委由簽單公司進駐
人員執行。
(二)檢視各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於地震議題中包括本保險理賠相關
之應變內容及人力,以達到相輔相成之效果。
(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高階主管擔任主召集人統籌理賠事務,並建
立單獨聯繫窗口與地震保險基金保持聯繫,以相互迅速瞭解保戶受
損狀況及運作情形。
(四)成立客服中心(Call Center) 接受民眾報案、保險諮詢等服務,
並架接本保險震後民眾查詢服務平臺,當民眾非為該公司保戶,亦
可轉知正確之簽單公司聯絡方式,便於民眾保險諮詢與申請報案等
事宜。
(五)簽單公司得自行成立「○○產險公司理賠服務中心」,倘無適當設
置地點之簽單公司,得於理賠中樞小組會議協調於災區聯合理賠服
務中心或其他簽單公司之災區服務據點自行開設,以有效服務災區
民眾,其工作事項建議如下:
1.懸掛○○產險公司理賠服務中心布條,進駐人員及物資之需求依
各簽單公司人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適時調整。
2.接受保戶出險報案、民眾保險諮詢等服務,並架接本保險震後民
眾查詢服務平臺。
3.當民眾非為該公司保戶,告知被保險人即刻將申請案件轉送所屬
簽單公司。
4.主動洽保戶貸款銀行,協助保戶取得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
5.將保戶出險案件登記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地震報案清冊」
,及災情蒐集情況彙整回報總公司,由理賠窗口彙報地震保險基
金。
(六)主動聯繫對受損嚴重災區保戶進行理賠相關事宜。
(七)各簽單公司理賠窗口成員,倘遇地震震度達 6 級且造成通訊中斷
無法與地震保險基金聯繫時,所有成員應於隔日上午九時進駐地震
保險基金瞭解各項訊息並執行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