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1.01
1.一百十五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37 條,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施行。 2.一百十五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4、9、12、15、29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格式十八,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