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376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法 第 144 條(095.05.30 版)
要 旨:
核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範本」, 保險業得於招攬業務時,提供該告知書內容予消費者參閱
主 旨:茲核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範本」
二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即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4 年 12 月 15 日壽會文字第
94123357 號函辦理。
二、各公司應參照旨揭範本製作「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
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以下簡稱「風險告知書」),該風險告知書旨
在強化現行實務上要保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對投資風險揭露之深度
,其為重要事項告知書之補充文件,於要保人審閱、瞭解並簽署同意
投保後,由契約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
三、為使消費者有充分時間理解風險告知書所欲表達之內容,即日起各公
司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該告知書內容供消費者參閱,並由招攬之業務
員當面詳細解說,俾減少事後糾紛之產生。
四、顧客適合性及銷售規範為保險業者應承擔之責任,各公司於銷售投資
型保險商品時,自應注意相關問題。請 貴會儘速制訂投資型保險商
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相關自律規範,協助業者辨認並區隔適合之目標
顧客,俾利其運用適當之行銷組合提供適合之商品以滿足顧客需求。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95年12月版)第 528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95年12月版)第 528 頁
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