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保安研字第 111000002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110.09.01 版)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第 5 條(110.12.29 版)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修 正案
主 旨:本基金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修正案,業
獲金管會核復:「同意。」,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審視標準,業經本基金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79832 號函核復同意在案,原函副本計
達。
二、隨函檢附最新版本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
」(附件 1)及修訂對照表(附件 2),並請貴二公會協助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有限
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副 本: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436057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4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20432106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