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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非現行 
            
                五、內部控制制度:
(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
        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
        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
        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辦理前款第一目洗錢
      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
      服務、交易及通路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
        措施。
      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三)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一款第一目
      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評估之相關政策及程序,應依據保險公司對
      客戶風險辨識、評估、管理之資料需求,協助蒐集或驗證資料之正
      確性。
(四)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
      及控管機制,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得不包括下列第二目及第三目: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交易之持續監控。
      4.紀錄保存。
      5.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6.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7.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8.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9.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0.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1.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五)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保險業,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其內容除
      包括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
      (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1.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
        享政策及程序。
      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
        、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
      3.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六)保險業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
      ,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
      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
      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保險業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
      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
      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
      本會申報。
(七)保險公司之董(理)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與
      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會(或分層授權
      之權責單位),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
                    八、人員任用及訓練:
(一)保險業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
      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相
      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
        者。
      2.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
        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
        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
        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
        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
        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
      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於充任後六個月內。
     (2)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
      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
      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
      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
      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
      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
      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
      單位所辦課程。
(六)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
      員、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
      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
      應有之專業。
                    